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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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本區域內經營西藥代理商業,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及藥商許可證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一份,連同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藥商許可執照影本各二份、會員代表履歷卡一份,提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繳納入會費後,准其入會為會員。並由本會造具其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連同營利事業登記證、藥商許可執照影本各一份,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非屬本會章程第6條第1項之會員即為贊助會員。 「贊助會員」除了選舉相關事項外與一般會員享受相等的權利,亦盡相同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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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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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公司行號非因廢業、改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如發現會員有本條情事,經查明確實者,應由理事會通過後,註銷其會籍,並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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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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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現任職員,年滿二十歲以上為限。 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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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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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應推派會員代表一人出席本會之有關各項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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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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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推派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生其代表資格,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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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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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等有關權益,每一代表以一權為限。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議,使其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大會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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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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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推派或改派會員代表時,應填具會員代表登記卡一份及相片二張,以書面通知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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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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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代表如因離職或具有本章程第十條規定情事之一者,其所屬公司行號應予改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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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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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於召開會員大會一個月前,通知其會員在會員大會二十日前聲明其會員代表是否改派,逾期不聲明,視為續派。 前項通知及聲明,均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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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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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代表已當選本會理事或監事後,如其所屬公司行號改派會員代表者,其理事或監事資格應隨同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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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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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員所派之會員代表,有本章程第十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原派會員不予撤換時,經本會查明,提報理事會通過後,應註銷其會員代表資格,通知其原派會員改派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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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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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對會員公司行號應設置會籍卡,於每年會員大會前辦理會籍總校正,如發現會員有本章程第七條情形,經查明確實者,應由理事會通過後註銷其會籍,並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發證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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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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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表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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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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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所派之會員代表,由本會發給會員代表證。 前項會員代表證,應載明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籍貫、性別、入會年月日、所屬公司行號及擔任職務、通信地址、發證日期並黏貼二吋半身脫帽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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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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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代表有不正當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得以理事會之決議通知原推派之會員代表撤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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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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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依商業團體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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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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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有違各左列各項情事之一者,得依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或停權之處分: 一、違反本會章程及決議事項者。 二、凡本會會員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應由本會依左列程序處分之: 1.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2.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3.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不得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本會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者,應予解職。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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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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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公司行號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經本會查明屬實者,提經理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發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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